1965年的《投票权和移民与国籍法》(Voting Rights and 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诞生于所谓的民权运动的经典时代结束之时,为美国的少数种族提供了重要的权利和保护。1965年的投票权法案加强了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保障的投票权,并明确禁止在投票方面的种族歧视。1965年的《移民与国籍法》结束了20世纪20年代颁布的以国家为基础的移民配额制度,建立了以技能和家庭为基础的优先制度。这两项法案处理了美国具体的种族关切和问题,被认为是民权立法中最有效的部分。它们反映了美国的民主制度,这两项法案无疑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总体而言,1965年的《投票权法案》和《移民与国籍法》成功地实现了将美国民主的好处扩大到少数族裔的目标,因为它们分别保障了投票权的保护,并停止了以国籍为理由阻止未来移民的种族主义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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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投票权和移民国籍法》的规定、效力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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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投票权法案》的出台,是由于南方和平民权抗议者受到越来越多的暴力袭击所推动的。这些抗议者在成功推动废除社会领域的种族隔离后,鼓动消除有色人种投票登记的障碍(Menard 84)。具体来说,南方各州在内战结束后针对潜在的黑人选民制定了各种投票限制,包括人头税、识字和道德品质测试以及财产要求。与此同时,各州颁布了祖父条款,将潜在的白人选民排除在这些限制之外(Menard 83;Purdy web)。在南方,选民限制的影响包括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他们是从注册选民中挑选出来的),甚至在黑人占多数的地区和全白人司法系统中,警察和治安维持者对黑人公民的暴力行为得到宽恕甚至鼓掌(Menard 85)。因此,人们可以看到,在阿拉巴马州和密西西比州等地,普遍存在的针对非裔美国人的国家支持的暴力(例如,在公职人员手中使用私刑)是如何被白人公众容忍的。这些在吉姆·克劳时代(Jim Crow Era)颁布的措施,旨在让黑人公民永远处于压迫状态——如果一个人不能投票,他就不能在一个民主制度中进行制度变革。

1965年的投票权法案包含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其中一般条款适用于全国,而特别条款只适用于特定的州和地区。这两项规定都涉及保护种族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投票权(《1965年投票权法案》)。该法案第2条明确禁止实施“投票的资格或投票的先决条件……以一种导致因种族、肤色或语言而剥夺或剥夺投票权的方式”(《1965年投票权法案》第2条)。然而,就连最高法院也曾表示,这一措辞只是对第十五修正案的重申,只是明确地解决了基于种族的歧视(Mobile v. Bolden, 1980)。换句话说,《投票权法案》的措辞在法律上可能并不比《第十五修正案》更具禁止性,后者并未阻止二十世纪初否认选举权的吉姆·克劳法律措施的实施。第二节于1982年修订,更全面地描述了在投票方面发生种族歧视的环境(“参议院报告”,1982)。

一般条款禁止两类歧视:拒绝投票,即拒绝可能投票的人投票的机会或不考虑他们的投票;以及选票稀释,即某人选票的强度或效力被削弱(《1965年投票权法案》第2节)。前者专门解决了上述法律制定的选民登记障碍,后者旨在防止在重划选区过程中不公正地划分选区。不公正划分选区通过操纵选区边界和为某些人群建立政治优势来稀释少数群体的选票。就非裔美国选民而言,不公正划分选区通常会打破少数族裔群体的群体,并阻止选举出许多破坏现状的众议员。

特别条款包括覆盖公式、预先批准要求、联邦检查官的存在、救助和双语选举要求。这些特别规定延伸到由保险公式确定的特定国家和地区。如果这些州和地区实施了“测试或装置”来限制投票,并且某个地区有一半的合格公民在1965年之前登记投票(《1965年投票权法案》第4b条),那么这些州和地区将受到特别规定的约束。这些地区在修改现有选举法(《1965年投票权法案》)之前,必须获得联邦政府的批准或预先批准。第6条允许任命联邦检查官监督某些选区的选民登记工作,根据第4a条,选区可以通过紧急援助程序寻求豁免,在该程序中,选区从华盛顿特区地方法院的三名法官组成的陪审团获得宣告性判决(“1965年投票权法案”)。最后一项特别条款规定,某些选区必须提供多种语言的选民材料和文件,以加快登记和投票进程(《1965年投票权法案》第4f4和203c条)。这些特别规定都是为了在传统上对投票设置障碍的地方预先取消对投票的限制。

1965年的《移民与国籍法》对1952年的《移民与国籍法》进行了修订,同时保留了1924年《移民法案》中引入的一些条款。这些修正案旨在废除基于国籍的配额制度,并实行一种由七个类别组成的优惠制度,其中美国公民的亲属和有技术的专业人员享有优先待遇(《1965年移民和国籍法》)。与家人团聚的移民不受人数限制,移民必须有劳动证明,寻求庇护的人有了进入美国的另一种途径。在1965年之前,某些地理区域(如北欧)在配额制中根据假定的种族优势获得优先,而其他地区(南欧、亚洲、非洲等)则受到限制(Ludden, web)。

这一法案基于平等主义,意在向反对美国移民政策的国际领导人发出外交姿态。虽然该法案的发起人声称它不会影响美国的种族分布,也不会影响新来的移民,但它确实影响了。虽然该法案被框定为一个让家庭团聚的工具,但它也平等了移民美国的机会。潜在的移民们兴致勃勃地利用了这条大道,在过去的五十年里,美国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Ludden, web)。

最初,这两项法案在反对种族主义选举法和移民政策方面取得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成功。然而,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有生命的东西,需要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更新。今天,人们看到实施模糊的选民身份法,这对某些人口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此外,潜在移民的队伍有数百万人,其中许多人等待与家人团聚。正如大法官罗伯茨在回应谢尔比县诉霍尔德案时说的那样,“历史并没有在1965年结束”。1965年的投票权和移民与国籍法是开创性的,完全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政治氛围。然而,时代已经改变,这些立法必须作出反映这些变化的修订,以便保持相关性。

    参考文献
  • 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12-1101-1351(1965)。打印。
  • Menard,路易。《法律的色彩:投票权和选举权》纽约客2013年7月8日:80-89。打印。
  • Ludden,詹妮弗。《1965年移民法改变了美国的面貌》美国国家公共电台。NPR, 2006年5月9日。2016年10月8日。
  • Purdy耶底底亚。"北卡罗来纳州的投票权胜利"纽约客2016年8月2日:n. pag。《纽约客》2016年8月2日。2016年10月8日。
  • 辛普森,韦纳,《Gerrymander》,《牛津英语词典》。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网络。1965年投票权法案,§10101-10701(1965)。打印。